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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支付保函,可信度高,责任心强

    2024-12-03 08:23:01 1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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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担保作为信用担保,其作用在于为风险难于识别或者资信不足的建筑企业提升信用,以促进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通过将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中的信用风险转移回风险源,工程担保能够促进债务人增强履约自律,从而保证合同履行。

    从连带责任保证人视角出发,担保主体凭借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同时也面临着来自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相应的,工程担保全过程中的措施、程序、制度性安排都围绕着信用风险展开。

    按照作用阶段,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保前和保后两个阶段:保前风险审查是在承保前对于担保项目风险程度的调查与评审,保后风险把控是在承保后对于担保项目风险程度的跟踪与控制。

    其中,保前风险审查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对担保申请人及其担保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预判,从而对不符条件的被担保人予以拒保,并为保后风险把控打下基础。其事前把关的关键作用,对于担保主体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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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担保的保前风险审查要点

    通过资料审核与实地调查交叉验证,承保前担保主体应把握资信风险、项目风险与履约风险。

    资信风险:1)业主资信状况:复核银行征信情况,查验无理索赔历史记录、业主⼯程款⽀付担保保函情况等;2)承包商资信状况:核验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查询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工程履约担保保函情况等。

    项目风险:1)审查项目合同,避免虚拟合同、恶意欺诈以及工程挂靠或转包引起的履约风险;2)审查反担保协议,确保反担保措施合法,以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属明晰;3)对比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明确是否有预付款、资金垫付需求等项目风险点。

    履约风险:1)财务状况:通过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预测财务状况在长期和短期内的稳定性;2)运营状况: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以把握组织结构与管理能力,梳理在建工程项目数量以评估是否有余力承接新项目;3)工程业绩:查询历史业绩、施工地域、履约记录等,把握企业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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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函

    保前风险审查对比

    基于不同的工程担保业务模式,三大担保主体的保前风险审查工作各有侧重。

    银行保函:关注客户信用

    银行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是用银行信用来替代商业信用以增进交易的信用支持活动。由于银行将工程担保视为普通的信贷业务,故组织模式较为简单:银行以企业的资信为依据开具保函,并依据申请人本身资质和信用实行授信制度与保证金制度。

    如中国银行要求“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授信额度是银行依据客户的资信和经济状况向其授予的信用额度,保证金比例则视企业资质和信用而定。

    不难发现,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多考虑申请人本身资质如业绩、信用和实力,较少考虑工程项目风险高低。另外,工程担保作为银行的表外业务,主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其损失处理主要体现在事后,而不会参与项目过程进行风险控制。

    保险保函:关注保险标的与客户信用

    保险保函的保前审核即核保,是由核保人员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资格审核、投保人信誉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费率审核等。

    不同于银行重点关注客户信用,保险业更多关注保险标的状况、客户信用道德水平和财务背景等:一方面会依据公司核保政策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另一方面会通过征信系统中的客户理赔历史、信用状况数据及历史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还鼓励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进行核保前的初始检查:保险公司将初始检查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核保分析,以确定承保条件与承保价格。

    (《湖北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担保保函:较为宽松

    根据履约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否分离,担保保函又分为分离式银行保函和一般担保保函。其中,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提供工程担保的模式中,主要通过委托担保协议扮演授信中间人角色,较少参与保前风险审查。

    在独立承保工程担保业务时,担保公司的保前调查审核一般包括保前调查、初审和评审会评审三个环节,主要审查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抵押物及贷款用途以及负责人征信等情况。

    然而囿于资金实力和业务成熟度限制,普通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往往更依赖反担保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保前风险审查中较多采取宽松策略。

    提前规避担保风险,是所有担保主体的共同追求。保前审查作为认识风险所在的关键步骤,应该在战略和战术上被同样重视。只有有效防范承保风险,才能推动工程担保业务顺利发展。

    担保合同与保函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只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对保证进行相互补充的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有资质的企业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银行提供的。

    1.担保合同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的担保。

    2.保函简介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一、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三)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倾向了对发包人权益的保护,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作出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部2005年5月推行的《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试行)虽然做出如下规定,“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但该文本仅处于在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四)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履行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你好,有关工程项目融资担保履行的方式有:

    1、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左右。银行履约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2、履约担保书。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5%。

    3、保留金。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

    银行保函的种类

    根据保函的业务用途不同,在工程领域,目前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业务品种。

    1、投标保函:保证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并在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工程合同,同时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投标人违约,则保证人将在保函金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函:是由担保人为施工方(申请人)向业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保函。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业主可要求保证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一般为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业主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明,保证人核实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履约保证担保也可以适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的履行。

    3、预付款保函: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施工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发包方)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4、质量保函:是保证人为申请人在保修期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担保。若非受益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5、支付保函:是应业主(买方)申请,向施工方(卖方)提供保证担保,在施工方(卖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货物、相关服务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如业主(买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则担保方接到施工方(卖方)索赔通知后代为支付相应款项。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⑶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⑷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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